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运玲与郭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玲,郭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801号原告黄运玲,男,满族,1962年1月15日生,无业。被告郭晓阳,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经商。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运玲与被告郭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运玲诉称,2007年12月1日被告郭晓阳向原告借款104000元,约定前3个月月息3%,超过3个月月息4%,超过6个月月息5%,一直到还清之日。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现金,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支付利息至2010年12月,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并从2011年1月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或住址)并无此人。现被告住所地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或住址)。因被告的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运玲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全额退回原告黄运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