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泽辉与易小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泽辉,易小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943号原告:韩泽辉,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华,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资中县。被告:易小月,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泽辉诉被告易小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泽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泽辉负担审判员 刘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