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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177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勇锋人民陪审员  达 超人民陪审员  刘天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