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白晓良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白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纬二路北经四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国标,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晓良,男,1955年11月2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执行人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晓良借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在本裁决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查询金融、车辆等相关部门,并委托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的事项委托函及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