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被申请人林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平,林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50-2号申请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日,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新桥村二社11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809023471。被申请人林弟江,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3日,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打鼓镇黄桷树村六社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90813527X。申请人王小平与被申请人林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叙永民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王小波所有的川EW64**号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码:LGXC16CF4D0126867,发动机号213051815),现申请人王小平与被申请人林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履行完毕,王小平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王小波所有的川EW64**号比亚迪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