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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安徽三阳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阳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神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阳投资有限公司,(金江海大厦)。法定代表人:满敬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神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神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神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神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