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催14号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工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0104-8。法定代表人:王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燕,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6年8月2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3532013,出票人浙XX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富阳支行,账号12×××38,汇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2015年9月29日,到期日2016年3月25日,收款人杭州硕强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2×××4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