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毛玖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毛玖津,毛蕾,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707号之一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95号。负责人丁小强。委托代理人谈立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建街。被告毛玖津,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毛蕾,女,198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姜勇。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被告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毛玖津、毛蕾、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77元减半收取18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89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融荣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