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键诉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键,刘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66号原告:骆键,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刘洪,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键与被告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键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骆键。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