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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键诉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键,刘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66号原告:骆键,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刘洪,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键与被告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键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骆键。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