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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延波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徐XX,邓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XX,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邓XX,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冀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