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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林玉泉、王柳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玉泉,王柳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485号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林玉泉,住建瓯市。被告:王柳春,住建瓯市。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玉泉、王柳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建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