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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徐扬与彭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扬,彭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659号原告:徐扬,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湖北省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品,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扬与被告彭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品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