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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赵航生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航生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870号罪犯赵航生,男,汉族,1956年4月23日生,大学文化,江苏省镇江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航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以罪犯赵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0月18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来、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罪犯赵航生和证人唐迎春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赵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航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赵航生于刑罚执行期间,执行了财产刑罚金50000元,并执行了追缴其违法所得12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航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