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雅静与杨杰、杨艳萍、杨玉强、杨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静,杨杰,杨艳萍,杨玉强,杨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雅静,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被执行人杨杰,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被执行人杨艳萍,女,汉族,36岁,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友联三社,系被告杨杰的妻子。被执行人杨玉强,男,汉族,农民,1954年3月16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友联三社,系被告杨杰的父亲。被执行人杨玉良,男,汉族,农民,1952年3月1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友联三社,系被告杨杰的大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后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玉良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家和福地*********房屋一套(证件编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 苏 新执行员 : 黄 亮执行员 :訾云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