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晓强与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强,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强。被执行人李金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强与被执行人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款68329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