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1850号郝君诉第一石矿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君,蛟河市天岗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石矿,蛟河市天岗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50号原告:郝君,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荒山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蛟河市天岗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石矿,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晓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蛟河市天岗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许一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君与被告蛟河市天岗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石矿、第三人蛟河市天岗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过程中,郝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君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君负担。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坤(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