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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裕兴、杨玉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裕兴,杨玉枝,杨希华,张小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00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罡剑,男,,住,系该行淤头支行茅坂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周裕兴,男,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被告:杨玉枝,女,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被告:杨希华,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广丰县。被告:张小丽,女,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裕兴、杨玉枝、杨希华、张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章兴人民陪审员  罗方忠人民陪审员  李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