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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聿和与连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聿和,连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416号申请人:张聿和,男,193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申请人:连珠珍,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张聿和与被申请人连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聿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珠珍价值4276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申请连珠珍的房屋作为财产线索。担保人林斌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连珠珍价值427662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林斌名下的坐落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号)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