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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与王思思、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王思思,陈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4423号原告: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镇南洋。法定代表人:丁建海。委托代理人:周春萍、任城晖,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思,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亮,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思思、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8497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思思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言明“截止2014年4月23日,欠原告货款835148元”。之后,被告陆续付款,至今尚欠384971.20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思思、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货款384971.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497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从2016年4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财产保全费2445元,合计9520元,由被告王思思、陈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凌人民陪审员  温秀杰人民陪审员  邵建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