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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芝与苏东磊、贾凤娟等申请保全案件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芝,苏东磊,贾凤娟,苏东涛,苏东敏,王新亭,王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财保37号申请人李芝,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苏东磊,男,汉族,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贾凤娟,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苏东涛,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苏东敏,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王新亭,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王东昌,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李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332000元的单位工资、银行存款、房产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芝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函、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东磊、贾凤娟、苏东涛、苏东敏、王新亭、王东昌的银行存款332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