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督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与张俊峰、唐秀成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张俊峰,唐秀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525民督46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福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冬起,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张俊峰,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唐秀成,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俊峰、担保人唐秀成偿还2013年3月29日与2015年5月16日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随本清。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保证责任明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俊峰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应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至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唐秀成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申请人张俊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