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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马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马某,女,1983年9月23日生,满族,住址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黑山镇。上列当事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同马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