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红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戚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赵红军,戚志海,戚艳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经前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男,住河南省滑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军,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戚志海,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戚艳威,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戚志海妹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红军、原审被告戚志海、戚艳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已和赵红军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