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与翟晓彤、翟亚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翟晓彤,翟亚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初4054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武怀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张政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晓彤,女,199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翟亚军,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翟晓彤、翟亚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人王帅,被告翟晓彤、翟亚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请求:1、原告不向被告翟亚军、翟晓彤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08643.46元;2、原告不向被告翟晓彤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115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二七劳人裁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首先,原告有相应证据证明翟国庆死亡时系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醉酒不得认定为视同工伤。其次,根据翟国庆的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记录载明“患者呼吸机辅助呼吸,血压测不到,心跳停止,家属拒绝抢救,已签字,”可以证明医疗未穷尽所有治疗措施,翟国庆家属拒绝抢救,并非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翟国庆不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不应当向被告支付各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翟亚军、翟晓彤答辩称被告亲属翟国庆在工作中突发死亡,已经认定为工伤,案件已经行政复议等过程,二七区劳动仲裁员已经查明本案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书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死者翟国庆是被告翟亚军、翟晓彤的父亲,生前在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10月3日下午三点多,××晕倒,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于2013年10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被告翟亚军和翟晓彤申请,2014年11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裁字(2014)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翟国庆与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翟亚军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6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5)033000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之规定,××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原告收到该认定书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7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郑政(行复议)(2015)56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豫(郑)工伤认字(2015)0330001号工伤认定。随后,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5)033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2015)5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28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收到该行政判决书后,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行终字第47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被告翟亚军、翟晓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32177元,2016年4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裁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翟亚军、翟晓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300,供养亲属抚恤金21154.8元。该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后,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3939.45元,其中郑州市居民医保报销了1835.99元,原告垫付了500元。翟国庆去世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作为家属抚恤金。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户口本、仲裁裁决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翟亚军、翟晓彤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8643.46元以及不向被告翟晓彤支��供养亲属抚恤金21154.8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被告提交的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否认翟国庆工伤死亡的认定,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香玲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