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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红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小唐与胡小随、井冈山市外事旅游车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唐,胡小随,井冈山市外事旅游车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孙小唐,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胡小随,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井冈山市外事旅游车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镇红军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唐诉被告胡小随、井冈山市外事旅游车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