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6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斌、韩薇与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斌、韩薇与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杭仲(萧)裁字第0000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斌、韩薇于2016年6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院于2016年7月5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9317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69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