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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木成与朱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成林,林木成,王禄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林,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木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禄富,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林木成因与被上诉人朱成林、王禄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林木成原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为:朱成林向林木成交付厦国土房证第01166780号配套的储藏间(面积4.4平方米)并支付占用费4200元(占用费按300元/月自2014年7月至实际交付之日,暂计14个月)。而朱成林并非讼争储藏间实际占有人,故本案应当追加讼争储藏间实际占用人参加诉讼,以利于纠纷彻底解决。一审判决程序不当,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成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