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强、张文芹等与孙秀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张文芹,孙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申请执行人:张文芹,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秀青,男,198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强、张文芹与被执行人孙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秀青名下没有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