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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716号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2-1号兰亭花苑小区一楼。被告:王春竹,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王春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兰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覃元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