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与周涛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周涛涛,李卫东,常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委托代理人樊大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涛涛。委托代理人戴业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永刚。原审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范江涛。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森。委托代理人杨建忠。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涛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贵黎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