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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魏某、郑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魏某,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满族,无业,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郑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无业,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魏某、郑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凌海大民民初字第020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