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董永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负责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8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550961-7。法定代表人:张林竹。被执行人:张林竹,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董永淼,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董永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49万元及利息149509.48元、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9144.5元及执行费60597.5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坝头村及坐落在乐清市宁康东路的二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查封并在另案移送拍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董永淼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执行款649万元及利息149509.48元、罚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陈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