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颜子钦与马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子钦,马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1284号原告:颜子钦,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马占辉,男,汉族,住临颍县。原告颜子钦诉被告马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子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子钦诉称:2015年11月21日,被告马占辉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颜子钦借款5.6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5.6万元及其利息(时间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占辉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被告马占辉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颜子钦借款5.6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颜子钦现金(56000)伍万陆仟元整,2015.11.21.马占辉”。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原告欠款5.6万元及其利息(时间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原告欠款5.6万元及其利息(时间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占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颜子钦欠款5.6万元及其利息(时间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马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闫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