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193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传英,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李传英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