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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恢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一雄冶金重工有限公司、王本雄、刘辉、王本杰、刘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一雄冶金重工有限公司,王本雄,刘辉,王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波。被执行人大连一雄冶金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雄。被执行人王本雄。被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王本杰。被执行人刘辉。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一雄冶金重工有限公司、王本雄、刘辉、王本杰、刘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银行账户,且暂时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