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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程瑞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瑞红,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瑞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瑞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16时许,在淅川县荆紫关镇孙家湾村后地的公路上,被告人程瑞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和程某开的铲车发生碰撞。经鉴定:程瑞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瑞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程某、杜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测试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瑞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瑞红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程瑞红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瑞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显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