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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百事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春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百事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吴春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百事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奇,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费凌云、费玲玲,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春鹊。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百事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威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春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吴春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百事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65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春鹊负担(百事威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吴春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吴春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百事威公司支付120元)。因被执行人吴春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百事威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春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春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春鹊银行存款2610元,其中170元转开执行费,余款244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百事威公司。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春鹊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春鹊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春鹊没有公积金账户。至被执行人吴春鹊户籍地调查,了解到吴春鹊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家中经济情况不好。因被执行人吴春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吴春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7771元,执行到位2440元,执行费170元已收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百事威公司通报,要求百事威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春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百事威公司未能提供吴春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春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百事威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春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春鹊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百事威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春鹊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严 琳执行员 胡益新执行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兆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