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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化虎与王文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36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兰州市西固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某某厂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