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23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朗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朗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3885号之一申请人:中山市朗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437606。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海,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17849P。法定代表人:杨渠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山市朗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山市朗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5932.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朗程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5932.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