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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合肥创基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创基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创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赵育苍,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永明。申请执行人武克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四处房屋:位于合肥市××区××路××仓库××室(产权证号:811002XXXX号,建筑面积:2823.59平米)房屋、位于合经区××与××路交口生产大楼(产权证号:合产41XXXX号,建筑面积:10990.16平米)房屋、位于合肥市××××层小商品市场(产权证号:合产00XXXX号,建筑面积:147.16平米)房屋、位于合经区××与××路交口厂房(产权证号:合产41XXXX号,建筑面积2416.07平米),同时亦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北、××路西[地号:JK08027,土地证号:(2008)合经开国用第0**号,面积21025.56平方米,工业用途]土地及厂房内的生产设备。上述财产中,位于合肥市绿都商城第四层小商品市场房屋已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现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发函至该院请求依法分配。为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其他财产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