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树栋与汤学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栋,汤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栋。被执行人汤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栋与被执行人汤学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年宽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