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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鸿宇与詹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鸿宇,詹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673号申请人范鸿宇,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詹素清,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担保人黎海媛,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范鸿宇诉被告詹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詹素清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6号丽江花园A41栋3单元505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0月23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黎海媛名下位于南宁市五一西路6号翠湖新城19栋3单元3层3-304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0月23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剑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