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玉华、陈治江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85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华,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系宁夏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治江(曾用名陈瑜、陈宇),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系宁夏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麒宣(曾用名XX),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原系宁夏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秦飞,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原系宁夏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志伟,男,1995年6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原系宁夏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24日,本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王某1约至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瀚海天城酒店205包间,赵玉华、陈治江及被告人秦飞、马志伟强行将王某1从该包间带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秦飞、马志伟对王某1进行殴打。后陈治江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麒宣,五名被告人又强行将王某1带至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华屿特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27日10时许,民警将王某1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蒋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赵玉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治江辩称,是被害人王某1主动约陈治江吃饭的,去医院也是王某1主动去的。王某1到了公司以后,陈治江还让赵玉华主动去派出所备案,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王麒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秦飞辩称没有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应属于从犯,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马志伟辩称没有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为索要债务将王某1约至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瀚海天城酒店205包间,赵玉华、陈治江及被告人秦飞、马志伟强行将王某1从该包间带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期间,陈治江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麒宣,后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又强行将王某1带至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华屿特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2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某1解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案发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非法拘禁一案,由黄某于2016年3月27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马志伟、秦飞于当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三)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3月27日凌晨0时40分,赵玉华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口头报称:王某1因欠其款发生纠纷,来所备案的事实;(四)借款借据、承诺书,证实王某1向赵玉华借款30万元,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归还的事实;(五)王某1通话记录及手机机主信息,证实2016年3月26日18时至2016年3月27日10时35分,王某1的通话情况的事实;(六)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当天在华屿特商贸有限公司里整晚均有人在该公司看守王某1的事实;(七)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系王某1妻子,2016年3月26日20时许,黄某发现王某1不在家,遂于20时11分给王某1打电话,打了三个电话王某1都没有接,第四个电话接通,王某1称其被赵玉华绑了。之后黄某又给王某1打了四个电话,有的接通了,有的没接通,接通的时候王某1说他被打了,让黄某准备三十多万。之后黄某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23时许,王某1的手机关机了。黄某称,王某1的朋友吴某给黄某打电话称吴某接到了王某1发来的短信,短信上王某1说:“我被绑架了,哥救我,在侯的酒店”。王某1的另一个朋友陈某接到了王某1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王某1说他被人绑了,是被他借三十二万高利贷的那个人绑的,被人打的流鼻血了,让陈某联系他弟弟王某2准备三十三万。黄某称2015年上半年,王某1曾从赵玉华那里拿了三十多万的高利贷,因为这件事情2015年8月王某1曾被赵玉华等人绑过一个星期,王某1没有报警,后给赵玉华给了二十多万,赵玉华就把人放了,之后王某1又陆续给赵玉华还了十几万。2016年年后,赵玉华找了一伙人到王某1开的汉庭酒店住了差不多半个月,不让王某1做生意,并向王某1要钱,还说知道王某1孩子上学,拿孩子威胁王某1的事实;(八)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26日19时,赵某打电话告诉孙某,赵某的女儿被车撞了,现在在附属医院,让孙某赶紧过去一下。孙某就过去了,医院的事情处理完了,孙某就说要回家,赵某说先别走,一会赵玉华过来,于是孙某就在医院等赵玉华。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赵玉华和陈治江等人到医院看望赵某女儿。有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上去跟赵某说话,说想拿出三万块钱给孩子看病,赵某说孩子没什么事,不用拿钱出来。刚说完,就来了五、六个人,都是穿蓝色衣服男子的朋友。然后赵玉华、陈治江、穿蓝色衣服的男子等人走到医院院子里面说话,孙某一直在急诊门口陪着赵某的女儿和老婆。赵玉华等人在院子里聊了20多分钟,赵某的老婆说要回家,赵某说一块回,先去公司一趟。于是大家都上了车,孙某当时开着一辆灰色的尼桑天籁小轿车带着公司两个员工和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孙某把车开到公司门口等赵某等人的车,过了十分钟,赵某等人过来了,然后大家都进了公司里面。赵某、赵某的老婆和女儿、赵玉华、公司的两个员工还有孙某都进了一间办公室,孙某给大家倒了水后,赵玉华让孙某出去等着,过了一会儿,赵玉华出来让孙某陪着去玉皇阁北街派出所报警,孙某就陪她去了。报完警后孙某在公司门口的车上坐到23时左右就回家了的事实。孙某辨认出赵玉华、马志伟、秦飞、陈治江、王麒宣就是涉嫌非法拘禁的嫌疑人的事实;(九)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6日17时左右,赵某打电话叫王某1去瀚海天城酒店205包间内吃饭,商谈还钱的事,并且说:“你不来到时候我去你家不太好,你女儿在哪儿上学我们大家都知道呢”。王某1就于18时40分左右到达瀚海天城酒店205包间,赵玉华、赵某、陈治江及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包间内,吃了一会饭,赵某接了个电话,电话内容是赵某的女儿被车撞了,赵某就去了医院。吃饭过程中王某1提出想回家,陈治江拉了一下王某1的手并且说:“你今天不能走,至少要和我们待一天半的时间,你必须跟着我们,你得把钱还给我们,你才能走”。大约20时许,陈治江提出要去医院看赵某,王某1说自己不想去,赵玉华和陈治江说你不能走,你必须跟着我们,必须把钱还给我们你才能离开。然后王某1就上了赵玉华的车往医院走,陈治江负责开车,赵玉华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王某1坐在后排中间,左右两边各坐了两个吃饭的时候饭桌上的小伙子。21时左右,几人来到附属医院急诊大楼一楼,王某1对赵某说:“你和陈治江说说,看能不能让我走”,赵某称这事他说了不算。大概在医院待了十多分钟,王某1边打电话边往外面走,在电话中王某1和老乡吴某、陈某说自己欠人家钱被人绑架了。王某1走到医院门口台阶上的时候,两名男子过来拉王某1衣服说你别走,王某1就用力挣脱,把其中的瘦高个男子从台阶上甩了下去,并倒在了地上,这时候另一名矮个子男子上来揪着王某1的衣服,王某1继续挣脱,把矮个子男子往医院门口方向推,矮个子男子就朝着王某1的脸上挥了一拳,瘦高个男子起来后也朝王某1鼻子上挥了一拳,把鼻子打流血了,王某1追着瘦高个男子打,三个人就一直在门口转着。这时候陈治江出来,对着那两名小伙子说,你们在医院门口干什么呢,紧接着医院的保安就过来了,保安过来之后说你们不要在医院打架,有什么事你们去公安机关处理。双方就停下来了,这时候陈某、吴某过来就问王某1什么事,王某1说其欠赵玉华33万元,让陈某、吴某告诉王某1的弟弟王某2帮助筹钱,然后陈某、吴某就走了。之后晚上十点多他们就拉着王某1上车了,快到23点左右车就开到了位于玉皇阁北街的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进到公司之后,就让王某1坐在公司的椅子上,过了几分钟有一个姓方的光头男子进来了,对着王某1的脸上吐烟圈,说你们南方人欠钱不还还想跑,你再跑外面有几十把刀等着你,你再不还钱我们就把你带到山上去,说完就进到里面的房间了,过了几分钟光头男子就走了,之后王某1听到赵玉华和陈治江商量怕王某1的老乡带人过来把王某1抢走了,先去报个警,到时候警察直接过来就行了。之后陈治江和赵玉华、赵某一直叫王某1打电话凑钱,王某1先后打电话向陈某、吴某、张二筹钱,还打电话告诉黄某说其被赵玉华、陈治江绑架了,叫黄某赶紧凑钱。一直到第二天10点左右警察将王某1解救。王某1辨认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就是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男子;秦飞、马志伟就是对其实施殴打的男子的事实;(十)被告人赵玉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26日18时许,陈治江约王某1去瀚海天城酒店吃饭,一起去的还有赵玉华、赵某、秦飞等人。吃饭的过程中赵玉华等人和王某1谈还钱的事情,王某1说他打电话想办法还。21时许,赵某接到孩子被汽车撞了的电话后,就先走了,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赵玉华等人说去医院看一下赵某的小孩怎么样了,王某1说他也要过去看一下,然后大家就一起去了附属医院急诊科。大概两个小时后,王某1说在医院里闷的很,要出去抽烟,赵某就和他一起去外面抽烟。赵玉华等人准备离开医院并在医院门口叫王某1一起去公司谈还钱的事情,秦飞和一个叫峰峰的小伙子去拉王某1的胳膊,王某1就开始动手殴打秦飞和峰峰,赵玉华等人就上去把王某1拉开,赵玉华说为了这么点钱太不至于了,让王某1跟着去公司谈还钱的事情,并拉着王某1去了玉皇阁北街的公司里。赵玉华等人27日凌晨0点多到的公司,继续让王某1找钱,王某1用江苏方言打电话。到了凌晨2点左右,赵玉华和赵某的妻子、赵某的女儿上公司二楼睡觉去了,赵某和陈治江陪着王某1在一楼坐着。凌晨4、5点的时候,赵某和他妻子就先走了,27日9点多,赵某和陈治江、王某1都在一楼呢,孙某、峰峰、秦飞也从公司外面进来,刑警队的民警就过来把赵玉华等人抓了的事实;(十一)被告人陈治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6日18时许,赵某打电话约王某1去永安巷瀚海天城酒店吃饭,顺便谈一下还钱的事情,陈治江和赵玉华、赵某、秦飞等人一起去了。吃到晚上22点的时候,赵某接到女儿被车撞了的电话,赵某就先走了。过了一会有人说过去医院看一下,于是陈治江让秦飞叫马志伟过来开车拉大家去医院。到了医院一个小时左右,王某1、赵某、秦飞、马志伟四个人去医院外面吸烟去了。陈治江在大厅听到王某1在外面叫骂,就赶紧出去了,出去后秦飞和马志伟说秦飞嫌外面冷,喊王某1到大厅去,王某1就把马志伟推到台阶下面,然后往秦飞耳朵上打了一拳,陈治江就把他们劝开了。王某1打电话叫来了两个老乡,王某1的老乡来了后听说了王某1欠钱的事情就走了。陈治江又打电话叫王麒宣来医院,来了后几个人就围着王某1说还钱的事情,到了27日凌晨0点多,陈治江等人说带着王某1回公司谈还钱的事情。陈治江和赵玉华、赵某、赵某的老婆、秦飞、马志伟、王麒宣等人一起带着王某1回到位于玉皇阁北街三医院北边的公司里。陈治江等人继续让王某1想办法还钱,王某1一直打电话联系人找钱。凌晨2点多,赵玉华和赵某的老婆上二楼睡觉了,王某1在一楼沙发上,陈治江和赵某、王麒宣三个人在一楼坐着看王某1,陈治江让孙某、马志伟、秦飞三个人在公司门口的车上坐着守着点,小心王某1晚上跑了。天亮的时候赵玉华和赵某的老婆下楼来和王某1谈还钱的事情,赵某和王麒宣在一楼待着。27日上午9点多,民警就来把陈治江等人抓了的事实;陈治江辨认出秦飞、马志伟、王麒宣、赵玉华就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的事实;(十二)被告人王麒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6日晚上19时许,王麒宣接到陈治江让王麒宣去附属医院的急诊部的电话,王麒宣到了后看到陈治江和王某1、赵玉华、赵玉华的两个女儿、秦飞等人都在,过了一会儿,王某1的两个朋友也到了,王某1的两个朋友说你整的事情我们也不管了,然后这两个人就走了,赵玉华提议回公司说,然后几人就开车回了公司。王麒宣、赵玉华、陈治江、王某1进了公司,秦飞、孙某、赵某没有进公司,一直在车上待着,到了公司之后陈治江和王某1就在办公室里谈话,王麒宣一个人在门口站着,两个人在办公室里面谈了半个多小时,陈治江就出来了,对着王麒宣说“你别回家了,在公司的沙发睡一晚上,稍微留点神,看着公司里面有没有人要出去”,陈治江就去公司门口的电脑桌上趴着了,赵玉华回到自己休息室休息了,王某1躺在沙发上休息,王麒宣在王某1对面的一个椅子上休息,陈治江在办公桌趴着休息,之后王某1就一直在打电话,后来王某1电话没有电了让王麒宣找个充电器给他,王麒宣就打车回家给王某1找了一个充电器又回来,之后王麒宣就一直在公司门口转悠,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十三)被告人秦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6日4点左右,秦飞接到陈治江让秦飞去瀚海天城酒店吃饭的电话,进去包间后陈治江、赵玉华、赵某在包间里,王某1一个人进来了,赵玉华说:“这个钱什么时候能给我还回来,这两天困难的很”,玉志江说周一肯定给还。然后大家开始吃饭,期间赵某接了个电话走了,过了一会陈治江提出去医院看赵某的女儿,几人一起下到大厅后秦飞看到赵玉华拽着王某1的胳膊,然后几人就上车了。11点多秦飞等人到了银川市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大厅放射科,王某1和赵某去大厅的护士通道门口谈话,过了一会秦飞和马志伟、王某1、赵某去医院急诊大门口抽烟,陈治江、赵玉华和赵某的老婆等着拿药。11点40分左右,陈治江给秦飞打电话说把王某1叫到大厅里来说点事,秦飞就走到王某1跟前说:“王总,陈经理有事找你”,王某1没有理秦飞,秦飞就用手拽了王某1的胳膊一下,王某1就直接把秦飞推倒了,秦飞起来问王某1为何推人,王某1上来掐住秦飞的脖子,秦飞也掐住王某1的脖子,赵某和他老婆听到吵闹声后,就过来把双方拉开了。赵某和她老婆抓住王某1的胳膊,马志伟跑到秦飞处站着,然后王某1把衣服脱了,和马志伟厮打在一起了,王某1追着打马志伟,马志伟就向急诊大厅里面跑去了,医院保安就过来了,马志伟在大厅门口站着,王某1就用江苏话骂人呢,过了一会王麒宣、孙某和王麒宣的朋友过来了,王某1的两个老乡也来了,王某1的老乡说:“我们回去通知到王某1的弟弟,然后我们一起给你们凑钱,我们俩没钱,我们现在回去凑钱,我们不会带他回去的”,王某1的老乡就走了,赵玉华就提出让王某1回公司算钱,王某1说:“不去,我要回家”,赵玉华说你要回家我就跟着你走,然后王某1没说话,赵玉华和赵某老婆就把王某1拉上孙某的尼桑天籁车,回了华屿特科贸有限公司。陈治江对秦飞和孙某、王麒宣的朋友说:“你们在车上坐着,不要下来”,陈治江拽着王某1的胳膊进公司了,公司门口站着的那五、六个人也进了公司,赵玉华、赵某一家三口一起都进去了,大概过了两分钟后当时站在公司门口的那五、六个人上车走了。大概凌晨l时许,陈治江出来了,让王麒宣的朋友先回家,然后对秦飞等人说:“你们要饿了就先去吃点饭,晚上就在车上睡”,然后秦飞就在车上睡了。秦飞辨认出陈治江、王麒宣、赵玉华就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的事实;(十四)被告人马志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6日19时许,秦飞打电话给叫马志伟去瀚海天城酒店205号包厢吃饭,席间赵玉华和陈治江一直在和王某1说还钱的事情,之后赵玉华、陈治江和王某1商量着要去医院看赵某的女儿,马志伟和赵玉华、陈治江、秦飞、王某1五个人开车往医院走。五个人到了附属医院新急诊大楼门口,马志伟和王某1在附属医院门口抽烟,秦飞就逼着王某1往医院里面走,然后秦飞和王某1就开始拉扯,马志伟过去想把二人拉开,王某1转身给了马志伟一脚,还在秦飞的脸上打了几拳,之后王某1就一直追着打马志伟,马志伟也在王某1的脸上打了一拳,这时候赵玉华和陈治江从医院里面出来,开始拉王某1叫不要打人,后面医院的保安出来了,问了一下情况,就说不要闹事。过了一会几人提出回公司,马志伟就坐到了赵玉华的车上,马志伟看到孙某和秦飞,王某1、王麒宣上了孙某的车,一起回公司。到了公司后陈治江让马志伟在车里坐着,并和马志伟说“怕王总叫人来闹事”,马志伟就去孙某车上坐着了,秦飞和孙某睡着后,马志伟就打车回家了的事实。马志伟辨认出陈治江、秦飞、王麒宣、赵玉华就是实施非法拘禁的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作用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秦飞的相应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治江辩称被害人王某1主动约陈治江吃饭,去医院也是王某1主动去的,被害人到了公司以后,陈治江还让赵玉华主动去派出所备案。经查,被害人王某1称赵某打电话约王某1到瀚海天城酒店吃饭时以知道王某1的女儿在哪儿上学等语言进行威胁,后在要求离开酒店及医院时均遭到了阻止,案发经过的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当天在华屿特商贸有限公司整晚均有人在该公司看守王某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天赵玉华到公安机关口头报案称王某1因欠其款发生纠纷,来所备案。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王某1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自身的行动自由处于被约束的状态,虽然赵玉华有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被告人赵玉华等人非法拘禁王某1人身自由的事实,亦不影响被告人陈治江、赵玉华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对被告人陈治江的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飞、马志伟辩称没有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经查,现有证据中仅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被殴打,再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无伤情认定等证据印证,故本院对王某1在非法拘禁期间被殴打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赵玉华、陈治江、王麒宣、秦飞、马志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玉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治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麒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秦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马志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拓万智人民陪审员 唐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