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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杨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杨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77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958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西金鼎佳苑住宅区B5号楼8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树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杨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