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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桂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桂好,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桂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085号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鹿鸣路4号首层104105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才。被告:刘桂好,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