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艳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290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何萍,重庆素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海棠晓月*#**层**#门面。原告张艳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