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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8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丹枫与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枫,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绍兴绿城金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8546号原告:陈丹枫,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6号华阳大厦东面17楼。法定代表人:祝圣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诚、祝铁鑫,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绍兴绿城金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勾乘路以北(森海豪庭大酒店)A-4。法定代表人:潘亚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枫诉被告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绿城金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