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435号申请人: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7幢6楼。法定代表人:徐宗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立,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环,由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0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东楼)25-26层。法定代表人:吴武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价值3898995.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10月13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本院提供了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390万元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价值3898995.2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