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246号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7号峰尚公寓2号楼2604室。法定代表人:王世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安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道文,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双方申请30天和解期限。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安徽省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