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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金井与郑财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井,郑财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883号原告:林金井,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财宝,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社区(迎宾大道桃溪路段88、89号店面一至三层)。代表人颜乐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井诉被告郑财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林金井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金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金井负担。审判员  陈良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鸿志 微信公众号“”